如何理解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的规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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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请问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应如何理解和掌握。周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的卷烟中,烟丝既属于卷烟的直接材料,直接计入卷烟的生产成本,又构成卷烟的实体。又比如,炼油企业以自产低标号汽油连续生产高标号汽油,低标号汽油既作为高标号汽油的直接材料,又构成高标号汽油的实体,可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炼油企业将自产汽油用于本企业运输队,尽管运输队是为本企业生产服务的,所耗用的汽油可能作为间接费用最终计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但运输队所用汽油不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范畴,应当纳税。以上解答不知是否满意,欢迎继续来信。本刊编辑部@本刊编辑部(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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