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负荷用电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如题所述

1.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用户将面临处罚。除需拆除私增容设备外,若用户属于两部制电价,还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支付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2.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一旦查获违约用电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按照相应规定让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3. 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或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行为,用户需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若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4.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用户,除需拆除私增容设备外,若属于两部制电价用户,还需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支付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则需承担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若用户要求继续使用,需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5.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用户,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6.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行为,用户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若属于两部制电价用户,还需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支付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则需承担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若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4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7.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行为,居民用户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则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8.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行为,除需当即拆除接线外,用户还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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