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纪律条令规定: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第二十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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