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和强制执行哪个优先受偿?什么叫做保全?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从启动主体来看,诉中保全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从是否提供担保来看,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以上两点足以表明,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在程序上通过控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其避免流失并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进而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保障,而申请人能否就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系实体问题,即该条文与优先受偿权无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对同一不动产而言,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但不能重复查封。抵押可依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但查封却无顺序可言。本案中,若卢某的父兄姐弟四位债权人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将无法实施,只能轮候查封,否则即违反禁止重复查封规则。显而易见,财产保全并非(亦不能)先占先得,更不会通过诉讼程序为申请人创设出优先受偿权,仅是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责任财产的一种手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文规定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必然造成权利冲突而无法执行。这当然不是当事人追求的效果,法律也不会如此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正因保全情形的紧急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条件,即可作出立即生效的保全裁定。该裁定不以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为前提,对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亦不可能产生)既判力。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实体上主张己债先偿,明显超出了该制度设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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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03

财产保全这个更加优先受偿。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出判决前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保护措施以保证未来判决生效之后可以得到有效的顺利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一共分为四大类。第一大类别属于合同纠纷哩的担保保全。第二大类别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第三大类就是侵权安全中的保全担保。第四大类别属于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这4种财产保全一共涉及到了20余项保全项目。其中包括了刑事纠纷,侵害纠纷,建筑基金,股票投资,知识产权以及离婚财产继承等各个方面的保全。

三财产保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范围需要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债务。

四,财产保全的意义

一旦发生财产保全的时候,法院能够在第一时间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保证诉讼当事人的真正权益,在最终判决执行阶段能够为辩护人维持相应的权利,以及法律获得完全的执行。是保护当事人财产的重要方式。

五,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的先后性。

而强制执行则是发生在财产保全之后,在法院判决结束之后根据判决的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对方相关财产。如果事先没有做保全那么只能够按照真实财产情况来进行。强制执行之前已经做了保全那么在保全资金里划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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