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养老的法律法规

儿女养老的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主要包括: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
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综上可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在物质方面,还需要对父母进行精神上的赡养,即时常看望父母、与父母说话聊天等等。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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