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三章 投 标

如题所述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首先,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只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方可参与与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相符的工程项目投标。同时,对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单位,在限制期内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相同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第二十二条强调,投标人需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详尽的投标文件,并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在指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若要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提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指出,若投标人数不足三个,招标将被视为无效,可能需要重新招标。若重新招标后投标人数仍少于三个,须经过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能不再继续招标。

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但需符合招标人的接受条件。联合体的资质认定、工程业绩和社会信誉等,会根据协议中各成员的合同份额进行折算。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身份在同一标段投标。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禁止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以及串通投标的具体行为和认定标准。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则针对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列举了具体的情形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最后,第三十条列举了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伪造证件、财务信息和业绩,以及隐瞒重要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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