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如题所述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第二章详述了地震监测预报的相关规定。首先,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规划进行,由各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市、县台网则由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确保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同步建设。



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台网由当地政府投资并接受上级指导。重大建设工程如核电站、大型水库等需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接受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新建、扩建工程需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同样接受省级以上部门的指导。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还负责建立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服务,并与海洋部门合作,确保海洋地震信息的及时通报。



地震预报发布权归省人民政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散布未经官方评审的预报意见。对地震传言或谣言,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需及时澄清,新闻媒体也应协助传递正确信息。政府鼓励和支持地震监测、预测相关科研活动,并建立异常信息处理制度,核实可能与地震相关的异常信息。



各级政府还需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保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与相关部门协作保护观测环境。这些措施共同构成广东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坚实基础。



扩展资料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经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