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98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6条规定: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刑事诉讼法解释103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 那么请问在计算法律的期间问题上,到底应该以民法通则实施意见为准,还是以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为准? 比如?甲乙于2月28(非闰年)日签订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乙向甲交货,那么请问,乙交货的最后期限是3月30日(按照民法通则实施意见),还是3月28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刑事诉讼法解释)?恳请高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