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必须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如题所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不是必须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同律师担任辩护人相比,不是律师的人扣任辩护人,不能享有某些专属于律师的权利;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必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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