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几张构成犯罪

如题所述

5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检察官指出,银行卡事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它并非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不允许非法收购和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而且,在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中,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捆绑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照片等,已成为重要的犯罪工具,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防范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持有并用于实施犯罪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超过5张的,就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检察官提醒市民切勿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50岁出头的李大发是一家学校的财务,一次偶然的机会,经人介绍被带上了网络“炒币”之路,从亲朋等处收来49张银行卡,用于在网络平台上买卖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网络交易平台鱼龙混杂,资金交易频繁,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作流转洗钱之地,李大发却对平台的公告提醒置若罔闻,最终,这些卡果然沦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在规定筹备期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申请人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还应提供该服务由境外机构向申请人进行迁移的工作计划与方案。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二)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四)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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