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结束还可以上诉吗?

我是原告,购买的"五荒",有与政府签订的“五荒”治理协议书和土地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政府征用后,将款拔到了一个镇的经管站并将款扣下迟迟不给。林地被推成平地,我也没有见到款。在《土地法》中,涉及到林地的补偿的让参照《森林法》,在《森林法》中,涉及到林地补偿的让参照地方法规。根据最新我省林业厅、物价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占用其他国营非林业单位和征用集体及个人经营或所有林地的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市、县(市、区)林业局留用百分之二十,其余退还林主,安置补助费全额退还有关经营单位或所有者”。我想问一下,这四项费用是不是应该全部归我所有?我以林、物、财的联合发文打官司行吗?谢谢。

可以

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

所谓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什么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官司不能再继续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
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另外,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也不会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二审终审制的优点
二审终审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多快好省"的优点.
二审终审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中改判权的运用,虽然及时纠正了许许多多的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特别是对提高办案效率,改变过去因滥用三审制而造成的诉累,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二审终审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已初显端底.从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看,二审终审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我们知道,英美法系国家对上诉案件一般不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三级三审制度,其第三审的目的,在于创设判例,统一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而我国的二审案件除审理法律适用和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办案等问题外,还包括审查案件事实.
现在的问题是,每一件案件的事实虽然只能是一个,但二审认定的事实不一定百分之百正确,有些必然有所偏差,可二审改判的案件无论对或错均是终审判决,这样就无形之中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是二审监督渠道不畅,二审错案时有发生.由于二审改判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再享有上诉权,只有通过申诉求得解决.但再审程序的提起又有较严格的规定,并不是当事人一申诉就能立即进入再审程序,而二审一旦错误改判,只有通过再审程序才能纠正,可问题的关键是要如何发现二审错案进入再审程序,缺乏有力的监督环节,因为监督环节不畅,导致错案无法及时发现,通过申诉进入二审的再审程序往往形同虚设,也使得二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大,致使极少数法官滥用二审改判权,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容易导致无限申诉和无限再审的恶性循环.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将进一步多元化,复杂化,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各类案件诉之法院,象金融,证券,专利,知识产权,网络等新类型案件已开始大量出现,但由于立法不够完善,法律更新又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致使一,二审法官对法律的认知,理解不一,二审法官因错误认识而导致改判的现象不可避免,导致一些案件当事人无限申诉,法院三番五次地拿来再审,使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不断再审而受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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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2-05
一审之后是否可以上诉,要看是什么性质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如果是属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则应由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法院作除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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