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代收点被偷了谁的责任

如题所述

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物品随便放置而导致物品丢失,无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则应由快递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若代收点是无偿代收,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需要赔偿快递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应签收人同意快递被放到代收点的情况,实际上已经使快递代收点与应签收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快递代收点是收费的,即有偿保管,那么快递件在代收点出现丢失的,应签收人可要求快递代收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快递代收点是免费的,即无偿保管,那么只要快递代收点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民法意义中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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