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年终奖不发合理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奖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性待遇,是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由单位自行发放的。是否存在奖金是需要根据单位的管理制度来进行判定的。1、劳动 合同没有约定 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在既 没有劳动合同 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奖金的条件。用人单位仅以奖金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奖金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未满一年,可否也援用“同工同酬”原则主张大半年、半年甚至几个月的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呢?从司法实践看,相关判例认为,由于员工离职时该年度尚未终结,时间上还不具备年终考核的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总体上,奖金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奖金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奖金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京津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奖金,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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