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其他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号牌

如题所述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新标准将正式实行。北京市交管局昨天就此进行详细解读时指出,在新增的6项违法行为中,疲劳驾驶客车和危化车将记6分。
  主要提高两类违法记分
  据介绍,公安部在重新确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时,主要提高了对两类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
一类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另一类是主观上存在故意、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涉及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新增6项记分违法行为
  “提高这两类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记分标准调整的一大变化就是新增了6项记分违法行为。
  这6项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指客运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因为驾驶员疲劳驾驶或车辆超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按新标准,上述车辆的司机若疲劳驾驶将被记6分。
  10项违法降分不降钱
  调整后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增加了6项需要记分的违法行为,提高了17项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降低了10项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取消了2项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交管部门特别提醒,降低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司机的罚款金额不变。
  新增记分的违法行为(6项)
  (一)记2分的分别是:
  1.驾驶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2.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记3分分别是: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记6分的分别是:
  1.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取消违法记分(2项)
  1.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2.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罚款的。
  提高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17项)
  (一)由不记分变为记1分的:
  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2.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3.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4.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二)由记1分变为记2分的: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由记3分变为记6分的: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4.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四)由不记分变为记6分的:
  1.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3.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五)由记2分变为记6分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六)由记6分变为记12分的: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降低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10项)
  (一)由1分变为不记分的:
  1.不按规定倒车的;
  2.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二)由记2分变为不记分的:
  1.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除客运、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由记3分变为不记分的:
  1.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2.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四)由记6分变为不记分的: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由记12分变为记6分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六)由记12分变为不记分的:
  1.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补充:
为有效遏制我市冬运期间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市交警总队日前召集市属专业运输单位,部署冬季交通事故防范工作。其中最令市民关注的一条是,为避免疲劳驾驶酿祸,交警总队严令:客车司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个小时。
  我市冬季运输繁忙期受气候影响,历来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阶段,市交警总队和市交安办于11月30日召开市属专业运输单位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要求各运输单位在冬季运输期间,全面督促落实“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客运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规定,并根据冬季多雨、多雪、多雾,道路容易结冰、打滑、能见度低等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恶劣气候条件下交通疏导预案和事故预防对策,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据透露,交警总队还将于近期同时开展路面行车秩序整顿,提高路面管控能力,有效遏制超速行驶、客车超员、低速汽车违法载人、违法驾乘摩托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无牌无证、酒后驾车、超速超载、三轮车、拖拉机和低速汽车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开展突击整治,形成严管态势,以预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追问:
不是想知道扣多少分,而是“不得工作连续几个小时或几百公里”问几个小时,几百公里!?
回答:
1611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罚款
违章代码 1611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罚款金额 200元 扣6分 处罚依据: 《条例》第62条第7项、《法》第90条、《省条例》第58条第20项 (本网站提供的车辆交通违章查询信息、违章编码处罚标准仅供参考,不可作为法律依据,具体应以正式文件及交警部门实际业务为准) 1611
补充:
我已经用黑体字给你标识出来。不得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
追问:
“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客运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规定!请问这是第几章第几条规定啊?
回答:
公安部有文件,各地政府也都有各自的规定,你查你们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局里面的交通法规,就能查到。
追问:
我就是查不到啊!帮帮忙啦~~~~
回答:
你要干什么?有什么目的?用于什么?
补充: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0-18
二轮摩托车用别的二轮号会怎么样?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