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顺序性
个体身心发展在整体上具有一定的顺序,身心发展的个别过程和特点的出现也具有一定的顺序。要求教育活动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无论是知识的学习、能力的培养还是品德的养成,都应该由简入繁、由易到难,由具体到抽象,逐步推进。
如:皮亚杰的认知发生论:个体认知发展:感知运算水平→前运算水平→具体运算水平→形式运算水平。
(二)阶段性
个体在不同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这就是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这一特点要求教育要有针对性,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儿童,要制定不同的教育目标,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有的放矢。
(三)不平衡性
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速度的不平衡,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变化发展是不平衡的,二是不同方面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个体身心的某些方面在较早的年龄就已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而有一些方面则需要到较晚的年龄阶段才能达到成熟的水平。这一特点要求教育活动要分析个体各方面发展的最佳时期,“对症下药”,才能取得最好的教育效果。
发展关键期:身体或心理的某一方面机能和能力最适宜形成和发展的时期。如:6-12岁学生的思维具有具体性和形象性的特点,抽象思维能力较差, 14-16岁,抽象思维能力获得了发展,但还需要感性经验的支持,而到了17-18岁,抽象思维能力进一步增强,思维具有开放性。
(四)互补性
互补性反映个体身心发展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它首先指机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部分补偿。互补性也存在于心理机能与生理机能之间,人的精神、意志、情绪等对整个机体的发展能够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发展的可能性有些是直接可见的,有些却是隐形的,培养自信和坚持的品质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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