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未成年人犯罪或在校内发生的事件,心得体会怎么写?

看了未成年人犯罪或在校内发生的事件,心得体会怎么写?

  最近代理了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些许想法与感慨。

  当事人是一个刚满16周岁的孩子,其和三个朋友一起在东莞桑园莞城科技园附近多次拦路抢劫,后被捉获。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东莞市法院援助处指定了我为其辩护。

  在东莞市看守所看见这孩子,感觉穿着囚衣被剃光头的他和在公安机关捉获他时拍的照片形象已甚是不同,现在的他一脸的无助与恐惧,我突然间觉得有些心酸-----其实他可以是在学校接受着教育或者在社会做着一份正当的工作有着正常的生活,而不是像今天困在看守所等待着法律对他的惩处。

  做会见笔录时除了问清楚他犯罪的事实与其所扮演的角色外,我特意问了他的成长经历。原来这个孩子自11周岁刚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跟随父亲从湖南老家来到东莞在建筑工地打工,父亲今年年初回去了,他也随后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工作后就在网吧认识了几个“朋友”,几个人都没钱花了一商量就想到了抢。于是,四个人就买来水果 *** 晚上蹲在人流不多的路边或桥边,看见有女生一个人走过就上去实施抢劫。成功抢到钱后他们都觉得很过瘾,抢来的钱花完了再去抢。其实这些孩子的恶性不大,都是无知、无钱、冲动惹了祸。

  回来后对于未成年犯罪原因自己想了很多,做辩护词时特意把孩子的成长经历写上,加上了这么一段话:“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也有不可推卸责任.被告人自11岁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跟随父亲从家乡湖南来到东莞开始在建筑给工地工作,没有接受强制的九年义务教育与家庭教育,导致被告人曾期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必要的法制与是非观念,自我控制能力差,加上纷杂的社会环境与浅薄的人生经验,这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就走上犯罪道路。这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就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曾期的年龄、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犯罪的动机、成长经历等因素,本着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喜欢称这些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孩子”。很多人尤其是被抢 劫过的受害人对这些“孩子”深恶痛绝,希望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认为应该永远把他们困在牢里不要让他们出来危害社会,但是其实他们还只是个未成年的孩子,这些孩子在伤害了别人与危害了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他们没有美好的青春时光,而且要为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葬送自己的青春,付出深刻的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回想自己的十一到十六周岁的生活:过着美好的的校园生活,读书,玩乐,接受着良好的教育,有着亲人热切关怀 ,从不愁温饱问题-------而这个孩子,在十一岁,就远离了校园生活,远离了家乡,开始为温饱问题奔波。每想到这,我就为这个孩子难过,很是揪心。

  很多人甚至很多律师都认为,律师应当是偏理性的、对自己的当事人与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是不带任何感情的,以法律去衡量一切。但是我认为,律师其实在要客观看待问题的基础上应当对万事万物都带有感情,带着一颗敏感的心,让自己站在不同的角度,感受感知自己的当事人。深切地体会后再用法律去分析去处理问题时我想效果应当是更好的。就像我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我带着深厚的感情去体会了这个孩子的成长经历,我在为这个孩子进行辩护时我更用心了,除了提出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也提出了孩子犯罪的深刻原因,争取法院可以考虑到这个因素酌定减轻对这个孩子的处罚。

  希望这个案件有好的判决结果,希望这些无知孩子的悲剧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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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6
当事人是一个刚满16周岁的孩子,其和三个朋友一起在东莞桑园莞城科技园附近多次拦路抢劫,后被捉获。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东莞市法院援助处指定了我为其辩护。

在东莞市看守所看见这孩子,感觉穿着囚衣被剃光头的他和在公安机关捉获他时拍的照片形象已甚是不同,现在的他一脸的无助与恐惧,我突然间觉得有些心酸-----其实他可以是在学校接受着教育或者在社会做着一份正当的工作有着正常的生活,而不是像今天困在看守所等待着法律对他的惩处。

做会见笔录时除了问清楚他犯罪的事实与其所扮演的角色外,我特意问了他的成长经历。原来这个孩子自11周岁刚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跟随父亲从湖南老家来到东莞在建筑工地打工,父亲今年年初回去了,他也随后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工作后就在网吧认识了几个“朋友”,几个人都没钱花了一商量就想到了抢。于是,四个人就买来水果 *** 晚上蹲在人流不多的路边或桥边,看见有女生一个人走过就上去实施抢劫。成功抢到钱后他们都觉得很过瘾,抢来的钱花完了再去抢。其实这些孩子的恶性不大,都是无知、无钱、冲动惹了祸。

回来后对于未成年犯罪原因自己想了很多,做辩护词时特意把孩子的成长经历写上,加上了这么一段话:“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也有不可推卸责任.被告人自11岁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跟随父亲从家乡湖南来到东莞开始在建筑给工地工作,没有接受强制的九年义务教育与家庭教育,导致被告人曾期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必要的法制与是非观念,自我控制能力差,加上纷杂的社会环境与浅薄的人生经验,这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就走上犯罪道路。这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就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曾期的年龄、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犯罪的动机、成长经历等因素,本着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喜欢称这些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孩子”。很多人尤其是被抢 劫过的受害人对这些“孩子”深恶痛绝,希望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认为应该永远把他们困在牢里不要让他们出来危害社会,但是其实他们还只是个未成年的孩子,这些孩子在伤害了别人与危害了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他们没有美好的青春时光,而且要为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葬送自己的青春,付出深刻的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回想自己的十一到十六周岁的生活:过着美好的的校园生活,读书,玩乐,接受着良好的教育,有着亲人热切关怀 ,从不愁温饱问题-------而这个孩子,在十一岁,就远离了校园生活,远离了家乡,开始为温饱问题奔波。每想到这,我就为这个孩子难过,很是揪心。

很多人甚至很多律师都认为,律师应当是偏理性的、对自己的当事人与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是不带任何感情的,以法律去衡量一切。但是我认为,律师其实在要客观看待问题的基础上应当对万事万物都带有感情,带着一颗敏感的心,让自己站在不同的角度,感受感知自己的当事人。深切地体会后再用法律去分析去处理问题时我想效果应当是更好的。就像我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我带着深厚的感情去体会了这个孩子的成长经历,我在为这个孩子进行辩护时我更用心了,除了提出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也提出了孩子犯罪的深刻原因,争取法院可以考虑到这个因素酌定减轻对这个孩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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