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伊春市国税局的助征员,1987年上班,在岗期间我们除了市局的岗前培训时学习《会计原理》《税收》《珠算》的培训,没有任何文化或其它培训学习,没有养老金保险或医保,在97年国家税务局一纸文件,全国百十万助征员无条件下岗。伊春市国税局的局长当时只将子弟拿下岗,我们大院近百名隶属纯子女继续留岗,以每月工资200一年一续合同。直至2003年10月才将我们拿下岗,下岗时我们所签的合同都是由市局保留。我们个人手里没有,档案也都在市局人事科存档,下岗时,我们都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的公证书,因当时分局局长说签公证书给钱,不签不给钱,因我们不懂法,认为不签也没办法只好签了。在岗期间,我们一年除了春节8天,没有任何假期,没有加班补助。
现在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的合法权利都有哪些?我们算不算大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