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午休时间和同学一起玩耍孩子受伤了学校有责任吗

如题所述

王小雪同志: 首先,可以明确告诉你,幼儿园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应当赔偿你儿子一定的医疗费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你儿子只有五岁,他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余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你儿子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尽管你儿子摔伤发生在午休时间,尽管你儿子私自玩耍,但幼儿园及其老师并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责任。换一句话说,如果幼儿园的管理没有一丝漏洞,幼儿园老师没有一丝失职,你儿子就不可能私自去玩耍,也就没有你儿子的摔伤一事的发生。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也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还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综上所述,幼儿园应当给予你儿子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当然,你儿子也有过错。因为,你儿子摔伤主要是他不遵守园规所致,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你应当承担你儿子一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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