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三个人合伙(A/B/C),按原投资比例约定A可以分得50%的分红,B和C各得25%分红.A/B/C三方即是股东又是员工,都在为此合伙公司工作.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
1. 它们是否应该每月发放工资?有没有发放的标准(即是否按分红比例定工资)
2. 如果公司没有盈利的情况下是否也应该发放工资?
3. 因B方有小汽车,但不完全是工作用途,这应该怎么样发放补贴(即报销)?
以上请专业的律师或者有同等经验的朋友帮忙详细解答一下,毕竟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影响目前的合作.
注:再说明一下,因之前的合约只有说分红部分,没有说明工资及部门开支报销事宜.建议一经采纳将重酬! (100分)
工资能不能这样定:
1.雇佣的员工,发工资那是一定的;
2.合伙人的工资可否这样:在公司有盈利的情况下发放,如果没有盈利那工资能否停止发放?
因为我们都非常需要更多的资金运作,以上是本人想法,不知大伙觉得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