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监管部门有处罚依据吗

如题所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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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湖北连续发生三起建筑施工亡人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日前,湖北省住建厅通报了关于近期该省发生的三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

2015年1月12日,恩施州来凤县黔龙家居建材城工程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魏益兵,监理单位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为高家锐。

初步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总监长期不在岗,专业分包单位无资质、无合同。该项目经省级安全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继续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2015年1月12日,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新世界A地块施工四标段(裙楼及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土方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项目经理为夏保林,监理单位为广东天衡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为许汉生。

初步调查发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未按照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深基坑开挖无边坡防护措施,现场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不力。

2015年1月12日,武汉华侨城生态住宅社区二期工程(A-7地块)二标段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尤善义,分包单位为孝感市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吴世华,监理单位为湖北百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为杨小成。

初步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无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对企业违规施工未及时制止。

湖北住建厅通报称,近期连续发生死伤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淡漠,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该厅已责令事故企业所有在鄂工程一律停工自查,发生事故的县(区)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全面检查;对事故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并依法从严查处,纳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6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湖北通报近期三起建筑施工亡人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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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5
★★★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一般都是挂靠资质或转包。可以查处认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依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
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有两个附件:《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可以据此对项目经理实施记分管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第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根据合同约定扣罚工程款。发承包合同里一般都有约定,看看项目主管人员不在现场有什么罚款约定,甲方可以直接按合同约定发现一次扣一次钱,要记得给乙方公司出正式的文件告知。
第2个回答  2018-05-07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法人)的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正确的。后半句是不对的,他不是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是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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