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2号)明确规定,营养费的计算基于伤残情况和医生的建议。 安徽高法的交通事故赔偿指导意见(487号)指出,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参照公务员标准,而营养费则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浙江高法的指引中,一般情况下为每日30元,重症ICU特殊情况下则另作处理。 江西高法试行办法规定,营养费每日30元,根据实际营养期,最长可达30天。 湖南高法修订的规则强调,营养费由鉴定结果或法官酌情判断,通常每日50元起。 山东高法的意见指出,营养费的判定需严格把握,特殊情况可有所放宽。 河南高法试行的标准为,住院期间每日20元,此为基本标准。 天津高法则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司法鉴定结果来确定营养费。 四川高法强调,营养费的计算以伤残程度为主,医嘱为补充依据。 重庆高法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范围在300元至2000元之间。 广东五部门规定,住院期间按每日20元计算,具体金额会根据伤残情况适当调整。 广西高法同样按照住院天数和伤残情况调整,特殊情况下例外,一般不单独赔偿营养费。 云南高法明确指出,特殊情况可能例外,一般情况下不单独赔偿。
全国各地营养费赔偿标准概览</
营养费的计算基准:</通常以医院的证明或司法鉴定书为依据,每日50至30元不等,以住院天数或鉴定天数为准。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部分地区有特定标准,如每日30元乘以住院天数,或参照地方法院的指导标准,如大连的5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