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工资条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这些凭证中,第1、3、4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订立。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总之,工资条等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其他凭证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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