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如题所述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卖人,如果就同一标的物来进行订立了多重买卖合同的话,并且都不具有无效情形的规定,那么买受人就不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需要追究出卖人的违约的责任。 现在是《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多重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卖方是不能够对同一标的物来进行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否则的话是买受人是可以不能够按照约定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还可以进行追究出卖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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