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安机关副职任免有没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公安局的任免不是一个事情。任命可以由省厅直接任命。免职的话,本地县委,市局都可以进行暂时停职,然后报省厅。
县公安局长由县长提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公安局长的人事任命归县人大常委会管。
我国公安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人事,财政等归县政府管,但业务上要接受市公安局的领导。县公安局长也是党员,所以也要接受党的组织领导。
副局长是什么级别?
这个不好确认。
(一)直辖市的市局副局长是副厅。
(二)副省级市的市局副局长是(副局正处级)。
(三)直辖市市辖区、副省级市市辖区区局副局长是副处级。
(四)省会、地级市的市局的话是副处级、分局的话是副科级。
(五)县级市、县、省会市辖区、地级市市辖区副局长是副科级。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常见的股所级(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职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局长具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但任命副局长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来说:
1.公安局长可以提名副局长人选。公安局长根据副局长空缺情况和人员条件提名符合条件的人选,报proposes上级主管部门。
2.任命副局长需要上级部门批准。公安局长提名的副局长人选,需要报superior公安厅(局)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上级部门会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职业背景和工作能力符合要求后才会批准任命。
3.副局长的职位设置和人数还需要考虑编制等因素。副局长属于公安局领导职务,其设置数量需根据公安局总体编制和工作需要综合确定,不是公安局长的个人意愿可以决定的。
4.副局长的任期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被任命的副局长,其任期也需要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一般为3-5年,任期到期需要继续提名以延任或换任。
所以,总体来说,公安局长具有一定的人事权限,可以提名副局长人选,但副局长的任命和职位设置还需要考虑公安体制相关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批准。公安局长提名人选,上级部门审批任命;副局长职数和任期等也要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公安局长的人事权不是绝对的,仍需在体制政策和上级监督约束下行使。
任免权和程序要求的平衡,是我国各级机关领导人员管理中较为重要的原则。既保障了一定的人事自主权,也防止了权力的滥用,这对于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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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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