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保案例之二: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题所述

案例解析:公司未足额缴社保是否需支付补偿金的法理考量

当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已为员工建立社保并缴纳相关保险,但如出现欠缴情形,是否构成对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让我们透过黄某的案例来深入探讨。

黄某入职于2011年,劳动合同至2018年续订,直至2023年。2020年,黄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黄某指出公司长期未按实缴基数缴纳社保,甚至在两次稽查中采取欺骗手段掩盖事实。尽管如此,公司辩称其非恶意欠缴,且社保缴纳问题涉及行政征收和缴纳的管理范畴,应由社保部门处理。

法院在审理中强调,劳动者主张权益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解除合同,但这需要有明确的恶意欠缴证据。公司已为黄某建立社保关系,并非恶意欠缴,且欠缴争议并不构成劳动合同的根本违约。即使社保稽查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公司并未故意拖延,因此黄某的主张缺乏法律支持。

法院的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指出在社保登记和缴纳过程中,如非恶意欠缴,员工不能仅凭此理由要求经济补偿。黄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有长期恶意欠缴的行为,社保缴纳的专业性也使得其他员工难以做出权威判断。因此,在公司正常为黄某缴纳社保直至离职的情况下,黄某的离职理由和请求缺乏法理依据。

总结: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倾向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要求劳动者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对于公司来说,及时补缴社保并确保合规操作,是避免此类法律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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