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核试验退伍军人补评因公残疾军人,只要到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地方职业病医院评定,得到职业病医院证明是由涉核原因导致残疾的职业病类,就可以补评定因公残疾军人。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实施)网页链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导致残疾)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导致残疾)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导致残疾)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