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延长的话,户口迁入了城镇要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切都在改变,现在与以前已大不一样,目前国家已取消了城乡户口的差别,也就是说,农村户口现已成为历史,无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现统称为城乡居民,农村人可在城里买房,因工作和子女教育等关系,也可将户口迁入城镇。

那么,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情况下,户口迁入城镇,对已确权承包的土地有没有影响,该如何处置呢?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是第二轮承包的一个基本制度,也就是说,从第二轮承包期2027年前后终止,再到延长三十年至2057年前后为止,在这段时间,

村里迎娶增人不增地,外嫁和户口外迁减人不减地的这个制度不变。

因此,在第二轮承包期至延长三十年的这段时间内,户口迁入城镇的土地确权者,其在农村所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会消失,仍享有农耕用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这在承包期内是无法改变的,这是有关法律所规定,不是可任意更改的。

现在有很多人都有一个错误认识,认为在承包期内外迁或娶入的人口,均可有所增或有所减,其实这与承包合同并不相合。

但是,如果出现下例情况,则又另当别论,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凡用于违反农耕用地,用于其它用途占用农耕地,或使农耕用地荒芜达三年以上者,集体组织可视违反法律法规程度,而予收回使用权。

从以表述很简单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土地确权后将户口外迁入城镇的,其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乃至延期内是不可改变的。但是,

如果将户口迁入城镇,其承包的可耕种土地由于各种原因,荒芜三年以上,没有流转或耕种,其原有住房无人继承或自然倒塌,集体组织可按法律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予以分配。

综上所述,农村居民(现在的称呼为城乡居民)将户口迁入城镇,有能力的可继续耕种或将土地流转,无能力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良田荒芜三年以上没有耕种的,村集体组织可斟酌事实情况,是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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