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有关侵权的新闻经常会在网络和电视上频频出现,特别是有关于文章方面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抄袭侵权案,在前几年可以说是闹得沸沸扬扬,很多知名作家都曾经被影视机构或者是其他作家进行抄写恶意翻拍等事件发生,当然一些侵权商标的现象也是非常严重的,比如说七个核桃的侵权事件,对于原版企业的损害也一定是非常恶劣的。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商标侵权事件,该案是乐高对乐拼系列标志商标的侵权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控告,广东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乐高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乐拼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就高达三百万元,而乐拼公司对于乐高公司的名誉损失及其他的相关产业侵害也高达几百万元。所以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乐拼公司赔偿乐高公司三千万元的罚款。对此,很多网友都感到非常的疑惑,为什么这一个知识产权的罚款赔偿居然如此之高?
首先就是关于侵权者对于被侵权人的名誉损失。由于很多购买者对于现如今的很多大众品牌并分辨不清,可能只是粗略一看便选择购买这些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如果出现了问题的话,这些买家就会抵制原版的公司,对原版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甚至会丢失很多忠实客户;其次,很多大企业的品牌对于很多顾客来说是非常信任的,所以有许多顾客购买某一商品就是冲着这一品牌去购买的,如果一些企业通过仿造侵权的行为模仿该品牌,便会涉嫌欺诈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来说当然是非常不利的,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原版公司在市场方面的盈利;最后就是为了严厉打压公司的侵权行为。原版公司会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抵制,那么这一部分的支出当然也需要该侵权公司进行赔偿。从本质上来讲,如果侵权公司的行为不能被严格处罚,坚决杜绝,那么以后还有谁会费心思在创造物品上,那么我国的产品发展动力又从何而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