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33层,高度不到一百米,按照以前的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好像60-100m高度的住宅建筑还能用防火B2级的保温材料,现在是否沿用这个规定?在浙江省范围是否有其他的规定?另外有些厂家提供了胶粉聚苯颗粒砂浆防火等级B1级的检验报告,是否不需要用防火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