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订有“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否违反

如题所述

1、双方约定“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有效的。如果发生纠纷,就应当由守约方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2、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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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10
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5日 法函〔1995〕89号)
约定“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视为无效约定。因为案件未经实体审判,是不能确定守约方的。因此该约定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管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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