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如何规定住院天数呢

如题所述

医保未规定住院费和天数限制;医疗机构有平均住院日考核,限定住院天数并不针对单个病人。现实中,有的患者住院时间过长,为了降低平均住院日,个别医院会要求病人出院,然后重新住院。但医保部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医保断缴3个月余额清零,个人账户的钱可自由使用。个人医保账户不会清零,但限制支付范围,不能套现。

以职工医保为例,实行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而且连续缴费满一定年限后(一般25年,也有20年或15年),退休无需缴费即可享受待遇。断缴3个月后,统筹账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需重新开始计算,原来的缴费年限清零。但一些地区也允许在退休时补缴,以达到连续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里的钱都是自己的,不会清零。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3。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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