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落户福州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1、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2、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3、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4、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在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福州市投资入户的条件
1、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员工申请办理3个常住户口,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2、凡年上交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员工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0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办1个常住户口。
3、凡在我市市区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有制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下同),可为其聘用的生产或经营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市区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允许申办3个常住户口,年生产总值每增加100万元,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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