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补偿款的法律规定

公益林补偿款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 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省区1%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一)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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