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属于

如题所述

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属于上行文。
一、上行文的分类
1、逐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仅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行文,是上行文最常用的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下级机关一般仅向其直接上级机关行文,以保持正常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 、多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在必要时,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机关行文。这种行文方式只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遇有重大问题时才可使用。
3、越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在非常必要时,越过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仅向更高级的上级机关行文,越级行文的同时,应将公文同时报给被越过的上级机关。这种方式只能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采用:由于发生特殊紧急情况,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更大损失的问题;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请示多次,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问题;隶属下级机关与上级机关之间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上级机关交办的,并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对上一级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问题;询问与请示极个别的、必要的具体问题等。
所以说,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属于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其行文方式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三种。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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