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货车拉柴油自用交警管不

小货车拉柴油自用交警管不


属违法行为。
  柴油属于易燃燃料,是危险品,危险品运输需要危险品运输专用车。
【法律依据】
  依据GB13690-2009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和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 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交警会移送运管 然后罚款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企业储存柴油自用违法。但前提是要去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才行。必须有合格的储存场地和设备。
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品,管制很严。成品油供应出现一些社会用油单位私设油罐加油机的非法加油站点及油罐车倒卖成品油等违法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落实国务院“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备案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0]744号)等文件规定:“内部自用加油站(岸基加油点)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部队内部自用加油站除外)方可储存油品。内部自用加油站以自用名义向批发企业购买的柴油不得对外销售,违者视同无证经营予以取缔”。凡以自用名义向批发企业购买柴油并储存油品的经营业主,(包括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厂矿、工地等单位)须向当地成品油主管的经贸部门提供备案登记,如发现有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将按成品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论处,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根据闽经贸市场[2006]153号《关于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单位案件查处情况相互抄告的通知》要求,今后各相关单位在查处涉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单位违法违规案件时,均应将处罚情况相互抄告有关部门。
三、单位自用并已私设油罐加油机的,必须在12月30日前向县经贸局提供备案登记手续。四、备案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安全评价报告。 3、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 4、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的,须有清单并附行驶证复印件。 5、需自用柴油的厂矿,工地购油,须有当地经贸部门现场核实的用油数量意见书。 6、厂矿、工地用油的单位还须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并提供详细运油路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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