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

如题所述

养子女,指的是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子女。

收养子女,需要按照收养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将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也就不能产生合乎法律规定的养父母与养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在2021年以前,收养子女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时废止。

废止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章,它具体包含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子女,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满三十周岁;二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四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五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哪些子女可以被收养?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从哪里收养?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从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处收养。但是,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否则涉嫌拐卖儿童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张某、孙某在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等地打工,二人共同生活时怀孕,期间听工地同事王某(另案处理)称其河北老家一亲戚欲收买孩子抚养。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孙某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让其帮忙介绍收买孩子的人员。王某遂对在其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象王村家中的亲戚称有人欲出卖孩子。2017年2月初,冯彦某(另案处理)到象王村王某家中,称其儿子陈某(另案处理)、儿媳刘某(另案处理)结婚多年没有孩子,现欲收买一个孩子抚养。2017年2月20日,王某、冯某、陈某、刘某开车至宁夏盐池县。

2017年2月21日10时许,被告张某在盐池县人民医院自然分娩一名男婴(即被害人陈某1)。冯彦某在医院照顾被告张某三天后,被告张某于2017年2月24日出院。在出院当天,被告孙某与张某在盐池县拥军路幼儿园东南侧面西临街其租住的平房内,收取冯某、陈某现金6.8万元后,将被害人陈某1卖于陈某等人,并约定被害人陈某1的出生证明办理后再支付1万余元。2017年2月27日,陈鹏某遂又向被告孙某的银行帐户支付12000元。经鉴定,被告孙某、张某系被害人陈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1、被告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孙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依法追缴被告张某、孙某违法所得八万元,并上缴国库。

三、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8万元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张某、孙某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是共同犯罪。被告孙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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