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 抵 押

如题所述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抵押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其中,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如果借款人选择以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必须提供房产的全部价值作为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进行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和贷款人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放款前向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内容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借款人需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证其完好无损,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未经许可,贷款人不得在抵押期间擅自处理抵押物。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变卖或赠予他人。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日起生效,直到贷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解除抵押权,房地产抵押的,需在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扩展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一个行业行政法规,1998年5月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布实施。该法规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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