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中的收费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如题所述

在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该委员会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城市用水供需矛盾凸显,因此制定此条例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具有必要性。条例在总体上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但在部分内容上需进行修正。

首先,关于第十五条关于“缴纳水源建设费或水资源增容费”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删除,因为这与财政部1993年的相关规定不符。应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的指引,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增加用水量,其工程概算须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公共供水量的部分,应由相关建设部门交付供水行政主管,统一进行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其次,对于第二十六条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审批,现行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的要求。建议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为“报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以确保价格管理的合规性。

最后,关于第三十条的加价幅度和第三十九条的罚款限额,与《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存在不一致。委员会建议按照省级规定调整,将加价幅度从2至10倍调整为1至5倍,罚款最高限额从5,000元至10,000元修改为5,000元以下。

这些修改意见已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达成共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在本次会议上批准《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订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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