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引进人才政策

如题所述

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 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 在国 (境) 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 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 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 过 55 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 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 (含留学人 员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一级 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 具有本科学历 (含留学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国家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 过 45 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 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三级, 年龄不超过35 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 补缴) 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 理落户。
四、 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 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 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 职业 (工种) 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 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 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 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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