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三、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七、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扩展资料: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
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1)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3)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