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论述逻辑学与法律之间的亲缘关系?

如题所述

在当代法学理论的讨论中,逻辑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应当看到,

    第一,关于难题方面:法学所 遭遇的论证难题(包括法律实践的论证难题)大体上是价值判断逻辑的难题,而价值判断似乎根本 无法从形式逻辑的推演中导出,也似乎无法用纯粹的经验观察及事物的自证性质来分析。〔1〕故此, 法学向现代逻辑学提出一个知识论上的问题 :形式逻辑到底能不能用来论证法律上的(应然的、价 值的或规范的)判断(理据)?或者更直白地说,那些不能进行真假(真值性)判断、而用应当或 不应当表达的陈述(命题)能否用形式逻辑来进行分析?所有的现代逻辑均必须首先直面来自法学 上的问题。

    第二,历史渊源。古代的学者(比如,公元前 2 世纪中叶的修辞学家赫玛戈拉斯 [Hermagoras of Temnos,希腊文 Ερμαγόρας])很早就把法庭上争议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类,即“逻辑问题”和“法 律问题”,现代的学者更习惯于把法庭上的“争点”分为“事实争点”(事实判断的争议问题)和 “法律争点”(法律判断的争议问题),这两类争点都需要借助逻辑论证才能予以澄清并加以解决。然 而,从逻辑的角度看,上述两类争点(问题)的划分还不够精细:其实,无论“事实争点”、还是“法律争点”都存在着两种证明 : 1)“真实性”(真伪)的证明,即,“有什么”、“是什么”或“什么发生”的证明 。2)“正当性”的证明(证成或证立),即举出理由证明“有什么”、“是什么”或“什么发生”是 “正当的”(“可欲的”或“好的”)。

    第三,道义逻辑是桥梁。道义逻辑拓展了现代逻辑的应用范围,为交叉学科以及道德哲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逻辑 增长点,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也为法学概念、法律规范(体系性)结构与性质以及法律关系等 等问题(比如,我们能不能宣称一个规范 N_1 是另一个规范 N_2 的一个逻辑结果?一定的答案是 否蕴含在法律规范明示规定的内容之中?能否用逻辑来分析法的动态性质 [the dynamic nature of law] ?)的“形式分析”和“元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逻辑手段和研究工具,这大大强化了受 到现代逻辑浸润的“法律逻辑”(Die juristische Logik)的研究,并使后者在 20 世纪中叶之后逐渐 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逻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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