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无证上岗导至本人受伤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可认定为过失杀人罪。

法理分析:

无证电工上岗造成伤亡的事故,可分为有雇主的和无雇主的两类。
  无证电工在有雇主的情况下违规上岗造成他人伤亡事故的,根据所造成事故程度的不同,其责任承担主体和需承担的责任性质有所不同。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无证电工上岗致人损害的,刘律师认为雇主应与电工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双方经济地位悬殊,受害人一般选择向雇主追偿,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过失的雇员追偿。另外,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无证电工本人在事故中伤亡的,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无证电工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了本人或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则相关责任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无证电工上岗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其有雇主的情况下,雇主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作为雇员的无证电工,也应预见到其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会有极大的事故隐患的义务,刘律师认为,其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没有雇主的情况下,无证电工上岗造成他人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由电工本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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