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第1项的规定,从事接触 职业病 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及治疗期间,认定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作出 解除劳动关系 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知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道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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