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啥取消个体诊所

如题所述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彻底阻断疫情传播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个体诊所暂停营业,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者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举办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2.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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