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东莞市申报居住登记后申报居住证:
一、流动人口近一年内在东莞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
二、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
三、自居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的
四、自居住登记满半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在东莞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连续就读满半年。
六、在东莞市旅馆业住宿满半年的。
法律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