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如题所述

批准用地面积 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面积(供地审批不包括在内)。

国务院批准 是指依法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面积。

省级政府批准 是指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面积,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

农用地转用 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农用地面积。

耕地 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分批次建设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内,为实施该规划,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面积。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等。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

商服用地 是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是指工业、采矿、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是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 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交通运输用地 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批准征收土地面积 是指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

土地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

协议出让 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招标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租赁 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以报告期实际租赁土地面积进行统计。

其他供地方式 是指除划拨、出让、租赁以外的其他供地方式,如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

宗数(土地供应)是指本年度供应的国有土地的宗数。

面积(土地供应)是指本年度市、县人民政府供应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

新增(土地供应)是指报告期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并在报告期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面积。包括原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经转用审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面积和征用的集体土地面积。

成交价款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成交价总额。成交价是指完成了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建设条件(如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的土地价格。

纯收益 是指政府取得的纯收益,即成交价款扣除政府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拆迁等费用)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的余额。

租金(租赁)是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数为准。

转让 是指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

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按出租土地面积统计。

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抵押。按抵押土地面积统计。

宗数(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本年度发生国有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次数。

面积(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本年度发生国有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面积。

转让价款 是指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转让方支付的价款。以签定的转让合同金额为准。

租金(出租)是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数为准。

抵押价格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认定的土地评估价格。

贷款金额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定同意的抵押贷款总额,以签订的抵押合同金额为准。

用地类型 见《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中的建设用地类型。其中:住宅用地又划分为别墅、高档公寓,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住房。

别墅、高档公寓 是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造价一倍以上的别墅、公寓,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审定为别墅、高档住宅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普通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其他住房 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住房。

土地违法案件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 是指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中央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在外地的派出机关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案例,按机关级别归类到相应级别机关内。各级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应统计在“企事业单位”栏内。

涉及土地面积 是指各级机关、村(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所牵涉到的土地面积。

上年未结案件 是指上年不能结案需要转到本年继续处理的案件。

本年发现违法 是指报告期内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历年隐漏 是指报告期以前发生而在报告期内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本年立案 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违法行为,依照立案程序,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全部土地违法案件。

本年发生案件立案 指报告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立案程序,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全部土地违法案件。

历年隐漏案件立案 是指报告期内对历年隐漏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立案程序,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全部土地违法案件。

买卖和非法转让 买卖土地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限期地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土地使用权有限期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破坏耕地 是指单位或个人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占地 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批地 是指没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和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低价出让土地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以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

其他(本年发生案件立案)是指除买卖或非法转让、破坏耕地、未经批准占地、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违法案件。

本年结案 是指报告期内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

处理上年未结案件 是指报告期内对上年未结案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

处理隐漏案件 是指报告期内对隐漏案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

处理本年发生案件 是指报告期内发生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

年末未结案件 是指当年不能结案需要转到下一年度继续处理的案件。

拆除构建物面积 是指对违法占地者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拆除的面积。

没收构建物面积 是指对违法占地者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没收的面积。

收回土地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并已结案的土地面积。

罚没款 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报告期内已结案的案件进行经济处罚的实收金额。

其他(处理本年发生案件)是指除买卖或非法转让、破坏耕地、未经批准占地、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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