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这句话怎么理解?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这句意思就是比如开发商损失了100,那就按照百分之三十的话赔130或者再适量减少吗?是这个意思吗?
比如合同写违约要扣总房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这时就可以协商,按这个第十六条实际的损失判定吗?
也就是说比如有房产合同纠纷,合同要扣总房款的百分之三十,可以商量的,商量的话就是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来判定对吗?谢谢你
追答是的,买房子不能说我没有买你就能损失房屋价格的百分之三十吧,甚至房子涨价了,他还多卖了钱,这个实际损失不好说。
追问因为我买房子,买之前我的征信各方面都不行他们说想办法给我办贷款,所以交了首付去面签,后来没审核通过,然后要付清余款否则按预售合同执行扣总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以前鼓吹有升值空间,现在房价都掉了这也算是开发商的损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