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人才f类补贴怎么申请

如题所述

可在网上申请,也可在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昌路12号)412办公室现场申请。

绍兴申请补贴方式:
(1)在浙里办app搜索“浙里人才之家”,地区选择绍兴市,确认人才信息后即可进入。
(2)进入人才页面,进行人才认定;大学生人才码后台根据获得的信息即赋码,高层次人才申领人才码需要人工审核。
人才码申请成功显示:进入人才码后,页面显示A-G码其中任何一项,即可领码成功。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以及2019、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享受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
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有条件的地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对贫困劳动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到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六、现场办理申领
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通知明确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七、线上申领平台
《通知》提出,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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