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计算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如题所述


实务中如何计算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的计算公式: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5/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应收账款×365天/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平均日销售额.
1、公式中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是指应收账款周转一次所需要的时间;
2、公式中的"平均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如果你是计算1个月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话,可以将月初至月末的每天的应收账款余额相加,然后除以当月的天数,就是当月的"平均应收账款",当然,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用公式:(应收账款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来简化计算.如:你3月期初的应收账款为20万元、3月末的应收账款为40万元,则:平均应收账款=(20+40)/2=30万元.
3、公式中的"天数"指的是你要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的期间所包含的天数,如果你要计算1个季度的,则用90天,如果你要计算一个月的,则用30天.
4、公式中的"净销货收入"指的是扣除销售折扣后的销货收入.如:你3月份的总销货收入是62万,其中折扣2万元,则销货净收入为60万.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