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未开发前是否应摊销

如题所述


土地使用权未开发前是否应摊销
土地是一项特殊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存货价值中.
在土地的税前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该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在开发之前,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规定按期摊销;在进行开发时,应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开发产品成本,一同转入"开发产品",最终土地成本随开发产品的成本结转而结转.
土地使用权该如何入帐摊销?
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来开发火箭枣子涌向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源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入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百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度本.
所以,你们企业在建厂房的时候就问应该把无形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厂房完工时,就应该转入到固定资产,然后进行固答定资产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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